公仪休嗜鱼不受鱼,称得上是古代官员拒贿的一段佳话。然而,我在敬其清廉自守之余,又觉得他拒不受鱼的一番言论却并非无可挑剔。首先,他担心的是“受鱼而免于相”,怕丢了头上的乌纱,这是“一怕”;紧接而来的是丢了乌纱,“虽嗜鱼,不能自给鱼”,可谓“二怕”。可见他之所以不接受别人的赠鱼(实质上是一种贿赂),是怕会由此导致将来无鱼可吃,这种立论的角度显然还是从个人的欲望嗜好出发,而没有从是非界限和道德准则上来立论,所以此论思想境界不高,是非界限不清,不足为训。如果照公仪休所说,假如鱼也收了,私也徇了,法也枉了,官却做得很稳当,不愁以后没有鱼吃,那又怎么样?是不是就可以对名为馈送、实为贿赂的钱和物“来者不拒”,照单全收?今天现实生活中虽有不少腐败分子因为贪污纳贿而翻车落马,但也毋庸讳言,由于我们对权力的监督还不够有力有效,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心存侥幸,他们在东窗事发前,不是鱼照收,官照当,依然活得很潇洒么?试想,对于这种人,要用公仪休的这一套不受鱼的道理去劝他们清廉自守,岂非缘木求鱼?
我赞赏公仪休的清廉,但不欣赏他的理论。其实,就廉洁者的思想境界而言,有高下轩轾之分。明代《从政录》中说:“世上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依这里所列举的三个层次来对号入座,公仪休的“不受鱼”论显然属于“不敢取”,他的廉洁自律是在“外律”即法律的监督制约下完成的,尚未进入完全自觉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较之为了崇尚名节、坚持操守而决不非法占有财物的刚直之士,差一个档次;而较之那些明于义利之辨,因而“无所为而然”者(勿须任何约束、勿须考虑个人名利得失就能达到自觉、自律、自由境界的清正廉明之士),则就更逊一筹了。
不过话说回来,尽管公仪休是为了“保禄位”而拒贿,但仍不失为一位廉臣。论其短长是为了以此为鉴,使我们的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的思想境界上站得更高一些,只要好好想一想我们“参加革命为什么,当官做什么,身后留什么”,并且在为人民服务中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德修养,就一定会比前人做得更好。
附录2、客有遗(wei)相(xiang)鱼者,相不受。客曰(yue):闻君嗜(shi)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
(ji)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wu)故不受也。 ————选自《史记》司马迁
注释: 遗:赠送。 相:宰相,公仪休
曰:说。 闻:听说。
嗜:喜欢 以:因为。
自给:自己供应。 免:被革去官职。
复:再,又。 吾:我。
附录3、这一课的写作训练方式很多。比如让学生自己分析,如何看待公仪休?如何看待子明,子明是什么样的人?你喜欢那位管家吗?那位管家的主人是什么样的人?还可以把剧本改写成记叙文。当然也可以引导学生把以前学过的文章改写成剧本。一个人来改也行,分小组来改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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