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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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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和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本款规定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监理人应到场参加检查和检验。当监理人未按时参加检查和检验且无其他指示时,承包人可自行检查和检验,但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和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补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本款规定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若监理人需要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检查和检验项目或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检验或重新检验,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规定监理人有权在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时,为及时发现可能的质量隐患,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可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人进行检查和检验,以保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不论其检查和检验的结果如何,监理人所采取的上述检查和检验的补救措施,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材料试验是指为检验和抽检工程用的水泥、钢材、土料和石料以及混凝土材料等的常规试验。本合同要求承包人自建完备的试验室。监理人进行抽样试验时,除按合同规定需要承包人提供试验用的试件外,还应有权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建立试验室以及监理人使用试验室所需费用,应在投标时计入报价。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常规的现场工艺试验是指已在国家或行业的规程、规范中规定的常规工艺试验或为进行某项成熟的工艺所必须进行的试验,其费用通常可计入所属的工程项目内,不需要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特殊的、规模较大的新工艺试验,往往需编制专项试验计划,通常应单独列项,采用总价承包,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其试验工作内容,以供承包人准确报价。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额外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也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可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处理。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是指已完成的工作面经覆盖后将无法事后查看的任何工程部位和基础。这些将被覆盖的部位和基础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确认已符合合同要求后,再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时应考虑到监理人有足够的检查时间。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应由监理人的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的检查签证,承包人不能自行覆盖。若监理人未及时进行检查,可能延误工期和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理应得到赔偿。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工程经检查合格,并由承包人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时,仍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查,其责任和处理办法应与第23.5款(2)项的规定相同。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即属于第41.1款(4)项所述的违约行为,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若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承担第26.2款(1)项规定的责任。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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