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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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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还明确除本条各款及其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其他物价波动因素进行调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争议。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本款规定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和未按经监理人批准延长工期后的完工日期完工时,在原定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不同的价格指数中,理应选用有利于包发人的现行价格指数计算价差。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应用本条时应注意,在第37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有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若已包括了法规更改的因素,不应再重复调价。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b.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c.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e.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f.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g.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明确了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时支付变更部分的费用。在本款规定范围内的任柯变更均应以监理人的指示为准。
本款第(1)项b.中所指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但若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时,亦不需要按变更处理。
本款第(1)项c.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本款第(1)项g.中规定的额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场地内发生边坡坍滑时的治理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本款第(2)项对第(1)项规定的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虽已符合了本款第(1)项规定的变更范围,但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例如: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价则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a.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b.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c.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本款规定了变更影响工期和各同价格的处理原则。当监理人确认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可按本款所列的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其单价或合价。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辅助资料,如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为计算变更项目价格的重要参考资料。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出发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变更指示,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处理原则,并附有关文件和图纸。
本款第(2)项强调监理人在发出图纸和文件前,应有责任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变更,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建设管理现状而提出的。由于工程招标后,在合同实施阶段的施工图纸仍由不参与现场施工合同管理的设计单位负责,因而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形成对原合同图纸的变更有可能被遗漏或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合同支付管理的困难,为此本合同条件增加了监理人的这项责任。
本款第(3)项规定的目的是以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变更,并有要求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予以答复的权利。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在提交变更报价书前,承包人应首先确认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双方应就原则分歧尽早达成一致,以加快变更处理。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事宜。对在发包人规定限额以下的变更项目,监理人可以独立作出变更决定,若监理人作出的变更决定超出发包人授权的限额范围时,还应再报发包人批准或得到发包人的进一步授权。
若变更工作紧急,即使变更项目已超出了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先发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变更工作,并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此后,监理人除按第39条规定执行变更程序外,还应同时对承包人的变更报价进行充分评估,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补发变更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可能引起原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不仅会影响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例如:《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包括多个混凝土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几座混凝土工厂统一供应,若某一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变更引起原定的混凝土工厂的变动,不仅会改变该项目单价中的机械使用费,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由该工厂供应的所有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单价。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监理人评估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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