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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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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本应由发包人按第52.3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但有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责任致使验收工作不能按时进行。此时,发包人可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和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待日后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但在颁发正式移交证书前,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对移交前的工程负责,一旦在正式移交前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仍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修复缺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已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而发包人由于其自身原因不予验收或验收后不接受移交,势必延长承包人在工地的留驻时间和增加照管工程的开支。为此,本款(2)项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开始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工程移交前,虽已经过验收,有时某些工程还未经过使用考验,并还可能有一些尾工项目尚未完成,必须通过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尾工项目和修补好可能出现的缺陷。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有些项目可以更长,需视具体工程性质和使用条件酌定。
若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若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工程缺陷和损坏,但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由谁来承担修复费用,需查验缺陷和损坏的原因和责任。一般说来,属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工艺以及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属于使用不当和其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颁发,表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工作.并已履行了保修期的保修义务,可以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为此,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前提是承包人不应遗留任何尾工项目和工程缺陷修补工作。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合同内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但可能尚存在合同争议或索赔事项尚未清理完毕以及财务账目尚未结清,或合同双方对最终的结清单还可能存有不同意见等,因此本款规定,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承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圆满完成完工清场工作是承包人进行文明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说来,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的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以便于发包人使用已完成的工程,但有时为了能使工程尽早投入使用,或为了在保修期内尚需使用部分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经发包人同意后也可留下部分清场工作在保修期满前完成。若发包人需要接收部分临时工程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补充规定,并说明按收的条件。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工程完工并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部分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和使用的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外,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应迅速撤离工地,改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工程。承包人人员全部撤离时,应已按第54.1款的规定完成全部完工清场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依法纳税。承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交纳的税金,一般均要求承包人将税金分摊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内,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按第37条规定,当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时,税金亦在调价时随之增减。此外,按第38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与本合同有关税种或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格亦应进行调整。
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本款规定严禁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旦发现,合同双方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57.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属国家财产,本条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做好保护工作,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处理办法。若由此涉及本合同需增加费用和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补偿办法。
58.专利技术
58.1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58.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8.3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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