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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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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3)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应指定分包人,应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己选择分包人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为宜,但在个别情况下,发包人在招标时认为指定分包人能保证某项特殊工艺及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时,则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分包人亦应与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在承包人尚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于更有效地保证某项工程的质量或进度的考虑,需要指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的部分工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此时,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应负责补偿由于指定分包人而增加了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包括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本款不仅要求承包人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还对各类人员提出了素质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款的规定提交详细的《拟投入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据此衡量承包人配备的人员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为了保证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可将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表列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按此配备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人员不能随意更换。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本款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正如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一样,这样规定旨在能迅速、准确、高效地解决工地上发生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款中有关承包人发出的函件需要签名盖章以及项目经理易人和短期离开工地时的规定均与对监理人的规定相对应。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3)本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有责任为其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和办公室等。为了使承包人进点后尽快开始工程施工,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进点前建好部分临时办公室和生活用房及其他必要的设施供承包人有偿使用,此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提供的内容和取费标准以供投标人准确报价。
(4)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旨在保证工程连续有效地进行,不因人员调动而影响工程的进展。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地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是为了检查承包人进点后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便于监理人与承包人的人员对口联系工作。要求定期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报告是为了检查变动后的人员素质和数量是否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地的人员情况和便于治安管理。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对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如从事钢管和钢结构焊接的焊工)均需通过统一考试或考核后才能上岗,这些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明才能上岗。监理人还可随时抽查承包人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否达到资格证明中载明的等级。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其不合格的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但是撤换人员绝不是发包人可予经常使用的手段,遇到这种情况时,监理人应慎重考虑,仔细分析那些人员所犯,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尽可能先提出警告,不得已时才由总监正式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撤换必须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本款所列的关于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的5项规定,是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了承包人在合同实施中较常遇到的此类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其人员的所有合法权益。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条应增加第14.3款,其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4.3款《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3)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因材料供应问题分不清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发包人供应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药和油料等危险材料,需要建造特种仓库并应与工地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合同并由几家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家分别采购和自建仓库,不仅耗资大,且不便于安全管理,因而由发包人或由其委托的专业公司统一采购供应较好。施工合同中常包含有一部分工程设备,这些设备可由发包人采购后交承包人安装,也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
(4)本款第(2)项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材料的供货协议副本,有利于监理人及时了解承包人订货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供货协议还可作为价格调整的参考。对于次要材料和零星小设备,可不提交供货协议,但承包人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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