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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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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将进行结算,本款规定应由监理人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估价。估价的原别是:解除合同前发生的费用应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解除合同后仍应按原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善后安排,特别是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应承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涉及的费用结算亦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a.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b.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d.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a.减去b.、c.和d.的余额,若上述b.、c.和d.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本款第(1)项中规定的“合适的时间”是指监理人为查清付款金额需要的时间。第(1)项a.中的“其他应得的金额”包括发包人可能在各项付款中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第(1)项c.中的“其他应付金额”包括应扣还给发包人的工程和材料预付款金额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间应由承包人赔偿的其他费用;第(1)项d.中的“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指由于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以及为了发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额。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为实施本合同与其他人签订了任何材料、设备和服务协议,为了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把这些协议和利益通过法律程序转让给发包人。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边坡塌方等危及工程安全的事故时,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抢救,此时发包人不应按承包人违约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等待承包人改正,而应按本款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以减少损失。但若此类工作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2.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发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发包人违约。影响承包人施工工作的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是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的4项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努力加强现场的合同管理,避免发生这些违约行为引起的索赔。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按公正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力,由于暂停施工对工程进度控制不利,只有当发包人违约已造成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时才不得已而采用。为此,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首先应及时发通知要求发包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按合同规定提供承包人所需的条件,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款又规定发包人逾期28天不付款时,承包人可暂停施工,赋予承包人的这种权力也是必要的。作为发包人的首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理应不能一再拖延,但对承包人而言,除非因得不到付款而无能力继续维持施工,否则承包人亦不宜采取暂停施工的措施,而可采取临时借贷和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的办法。
若发包人的违约只涉及局部工程,只需暂停违约部分的工程。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由于发包人违约而使承包人陷入困境,承包人不得已而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后发包人仍不改正,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解除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可能更大,发包人亦会设法改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除非发生了第42.1款(4)项所述的发包人因法律、财务方面的原因,丧失了履约和支付能力时,承包人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理应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因此本款规定解除合同后,承包人除了有权得到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为了履约已发生的或需要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得到退场费、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合理补偿费。由于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由合同双方按本款规定充分协商确定,某种情况下亦可能无法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以致提交仲裁或诉讼。
43.索赔:索赔是一项公正的合同赋予合同双方的正当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应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后一种情况由于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一般无须经过繁琐的索赔程序,其遭受的损失可从定期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因此本合同条件只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这些规定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监理人及时解决索赔事件,防止其长期积压和集中处理,避免形成争议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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