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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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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3)项系指在发包人辖区内,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承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亦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发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和其他非承包人人员,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如其中存在着承包人管理上局部疏漏的原因,应通过协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赔偿。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进入工地内或在工地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从保险人处得到约定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事先很难估计,其保险金额需视工程规模、施工环境等因素参考类似工程的保险经验酌定,投保时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由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投标报价办法规定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其计量与支付办法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其目的是为了核查其投保的各项保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可作为审批支付保险专项费用的依据。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若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如保险项目增减、工程施工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调整等保险内容变化),应由承包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准和修改手续,但在通知保险公司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时,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以保证工程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损坏时,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足够的赔偿,使工程仍能继续进行下去。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的任一方若违反了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当事故发生时,可能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此时,应由责任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人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本款所指的完工验收,系指承包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前的交工验收,并非国家或项目法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为了尽早发挥工程效益,不一定要等到合同中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有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项目可待保修期内去完成,但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应经监理人确认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再正式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除了本款规定的完工资料外,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内还规定了各专项工程的更具体的完工验收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总是希望能尽早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希望能尽早接管工程,发挥其效益,但有时因某些原因使工程不能及时验收和移交,因此,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移交征书上应写明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也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发包人未能及时验收的责任和处理办法规定在第52.7款内。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若合同中某些单位工程(如船闸、筏道、鱼道和交通道路等)已完工且可提前发挥效益时,可先进行验收并颁发单位工程移交证书,由发包人先接管该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工程尚未完工前,若发包人需提前使用其中的部分工程时,可提前对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并颁发临时移交证书。例如:当大坝工程达到某一特定高程可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时,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的需要,并仍由承包人继续完成余下的未完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人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未全部完工的工程投入运行时,局部建筑物将承受施工期运行荷载,发包人争承包人均应特别注意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本款强调当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复核,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可能是由于运行管理不当产生的,也可能是在投入运行前已隐存的,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承担修复费用。但由于工程在施工期投入运行,可能会增加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难度,即使该项缺陷和损坏原属承包人的责任,但发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助其增加施工难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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