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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税务代理实务》真题和答案卷三(2)

04-04 16:28:13   浏览次数:923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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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ll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l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008)第六章
【答案】
1.各业务的会计分录:
(1)借:发出商品l00000
   贷:库存商品l00000
(2)借:原材料——原木21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5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3)借:委托加工物资l00000
   贷:原材料——原木100000
(4)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应付款3000
(委托方发来的木材作代管物资备查记录)
(5)借:原材料——木材208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560
   贷:应付票据234000
     银行存款9000
(6)借:委托加工物资l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22380
  借:原材料——白坯实木地板1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ll4000
(7)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7882.76
   贷:原材料——木材20000
     原材料——原木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882.76
(8)借:在建工程89800
   贷:库存商品——漆板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应交消费税4500
(9)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5 www.lexue88.com
(10)借:银行存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11)借:银行存款l3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ll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90.60
(12)借:应收账款5190
    其他应付款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
(13)借:银行存款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14)借:银行存款334500
    经营费用l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8717.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782.05
2.应缴纳各种税情况:
(1)增值税:进项税额=32500+34560+2380+8000=77440(元)
销项税额=15300+8717.95-3400+1990.60+1190+51000+50782.05=125580.6(元)
进项税额转出=7882.76(元)
应纳增值税=125580.6-77440+7882.76=56023.36(元)
(2)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合计=90000+51282.05-20000+11709.40+300000+
298717.95=731709.4(元)
可抵扣委托加工已代扣消费税=6000÷114000×(114000-12000)=5368.42(元)
应纳消费税=731709.4×5%-5368.42=31217.05(元)
(3)应代扣委托加工特种漆板消费税=(50000+7000)÷(1-5%)×5%=3000(元)
(二)
ABC银行某郊区支行(以下简称ABC郊行),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监管企业,申报2007年营业收入22422.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l210.7988万元,利润总额908.7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项目(仅工资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合计956.66万元,调减项目(仅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合计910.05万元,实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5.35万元,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15.27万元。(已知ABC郊行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该郊区国、地税局稽查局联合于2008年3月对ABC郊行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
1.有关收入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20000万元;
(2)“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l310万元,全年借方发生额为60万元;
(3)除上述两项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172.2万元。
2.有关支出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支出”明细账全年借方发生额为9000万元;
(2)“手续费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为520万元;
(3)“营业费用”借方发生额为865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1500万元;
(4)“管理费用”借方发生额为4743.46万元;
(5)“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3.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的检查记录:
(1)2007年6月10日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其中400万元记人“利息收入”账户,其余200万元挂往来账户;
(2)2007年8月有l2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记人了“营业费用”账户的贷方,全年核查类似业务总计有1500万元发生额;
(3)2007年12月发生的手续费支出60万元,记人“手续费收入”的借方;
(4)该行信用卡部发行的“金穗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截至2007年12月底账面透支金额合计为870万元,其中2006年以前(含2006年)透支金额650万元,2007年透支金额为220万元。该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对上述透支款项没有提取应收利息,
只是在持卡人(户)与银行最终清算时,才将利息计入收入中。(已知日贷款利率为0.5‰)
(5)该行外购的大型电子显示屏,是由数百块小的电子显示模块组合而成的,稽查人员通过检查明细账发现,该行在2007年12月10日至l7日,分若干次在“低值易耗品”账户中记载了购入的这些小的电子显示模块,共计金额28万元,全部列入“低值易耗品”账户,年终时一次性全部列入了成本。
(6)在该行“营业外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科目中发现,该行2007年7月30日和8月20日,分两次向“某区某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付款合计l00万元。经过对该行负责人询问得知,这是由于2007年在该区举办武术节,区委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捐赠摊派,该行把这两笔支出记人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问题:
1.根据上述材料,扼要指出该银行存在的纳税问题。
2.分别计算2006年和2007年该银行应补(退)的各项税费。(2008)第十二章
【答案】
1.存在的纳税问题:
(1)将利息收入200万元挂在往来账户,少计收入200万元,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2)将手续费收入l500万元直接抵减“营业费用”,少计收入1500万元,偷逃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3)将“手续费支出”的60万元直接抵冲了“手续费收入”少计收入60万元,偷逃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4)发生透支应提未提利息,少计利息收入,偷逃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5)将资本性支出通过错误的会计核算,变为收益性支出,提前在所得税前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
(6)摊派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错按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
2.各税计算
(1)营业税的计算:少计收入为:利息收入=200+650×0.5‰×90+220×0.5‰×90+1500+60=200+29.25+9.9+1500+60=1799.15(万元)
应补营业税=1799.15×5%=89.9575(万元)
其中应补2006年度的营业税l.4625万元,应补2007年度的营业税88.495万元。
(2)城建税的计算:
应补2006年度的城建税=1.4625×5%=0.073125(万元)
应补2007年度的城建税=88.495×5%=4.42475(万元)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补2006年度的教育费附加=1.4625×3%=0.043875(万元)
应补2007年度的教育费附加=88.495×3%=2.65485(万元)
(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006年度:
①收入少计:650×0.5‰×90=29.25(万元)
②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25+0.073125+0.043875=1.5795(万元)
③应纳税所得额=29.25-1.5795=27.6705(万元)
④应补企业所得税额=27.6705×33%=9.131265(万元)
2007年度:
①收入少计:200+220×0.5‰×90+1500+60=200+9.9+1500+60=1769.9(万元)
②营业税金及附加:
88.495+4.42475+2.65485=95.5746(万元)
③成本费用:l500+60-28=1532(万元)
④营业外收支:-l00万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1769.9-95.5746-1532-(-100)=242.3254(万元)
③应补企业所得税额=242.3254×33%=79.9673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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