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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长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采取措施,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不久前,针对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扩展工作思路。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网络体系,提高队伍素质,规范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二)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处在最基层,队伍庞大,分布广,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工作开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努力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调解人员的培训经费和表彰经费。根据各地开展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加大人民调解专门场所及办公设备的投入,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纳入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要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司法所直接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对于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乘势而上,把司法所建设抓紧抓好。要积极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全面强化基层司法所整体功能,努力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要求和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司法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努力争取解决司法所建设的一些实际问题。
(四)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各地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要根据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发展变化,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村、居、企业和乡镇、街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
(五)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全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同志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人民调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人民调解。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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