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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司法考试题行政法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4)

04-05 20:15:14   浏览次数:220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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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如果法院受理起诉,可能作出的是何种判决?

  A.维持判决

  B.撤销判决

  C.赔偿判决

  D.确认判决

  答案:B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行政机关扣留张某的货物属于滥用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故选B;对张某采取的留置审查措施也是违法,但该行为已经解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判决,故选D.

  (六)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l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98-100题。

  98.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 比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答案:B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批准行为的主体是乡政府,而其行使的职权是土地管理权。县政府是上一级政府,而县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复议机关。本题中,不可能由乡政府自己复议,由法制局复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99.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因为申某、崔某作为复议申请人要求改变原行政许可,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二人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依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许可,吴某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ABC项可选。

  100.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

  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届纠纷

  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中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属于实质上是对吴、申、崔三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裁决,因此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因此C也正确。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www.lexue88.com

  (2008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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