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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_试题和答案_真题试卷三(5)

04-05 20:14:30   浏览次数:635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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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
  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
  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
  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内案件协议管辖只能是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因此,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不限于上述的5个法院,只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就可选。因此,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协议管辖。因此,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国内案件协议管辖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区别:
  (1)国内案件协议管辖只能是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
  (2)国内选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不受限制,即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都可选,不限于5选1;
  (3)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
  (4)都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5)选法院都不能选2个法院;
  (6)协议管辖都不能违反级别的要求和专属管辖的要求。
  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A项错误。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其辩论权。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是在行使辩论权。因此,C项错误。
  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的情况。而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问题,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正确。
  83.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B.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C.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D.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是法定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可知,当事人的举证时限不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项命题存在瑕疵,命题者可能忽视了法条关于举证时限可以申请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作出规定。因此,D项错误。
  8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B.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C.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D.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A项正确。
  (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因此,B项正确。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因此,D项正确。
  另外,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则,且法院在组织调解时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而诉讼和解则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因此,C项正确。
  85.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BD www.lexue88.com
  解析:本题考核延期审理、缺席判决、中止诉讼、诉讼终结和撤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可知,A项属于缺席判决的情况,而非延期审理的情况。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据此可知,B项中的当事人甲因胃病发作住院而无法出庭应诉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没有错误。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可知,C项中的情况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况,而非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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