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  教案  范文  作文  资格考试  高中教学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在线投稿
您当前位置:乐学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试题历年真题2009年司法考试_试题和答案_真题试卷三(3)

2009年司法考试_试题和答案_真题试卷三(3)

04-05 20:14:27   浏览次数:732  栏目:历年真题
标签:司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资料,司法考试试题,http://www.lexue88.com 2009年司法考试_试题和答案_真题试卷三(3),

  4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因此,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不限于1此,只是从第二次开始,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果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的话,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因此,D项错误。
  4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认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可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该承认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据此可知,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但是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是可以适用自认制度的。因此,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在调解中的让步是当事人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在不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情况作出的让步,而非完全的无条件的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行为,该种情况下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据此可知,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场,且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定表示的,代理人的承认是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即承认有效。因此,D项错误。
  4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文书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5.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二审中的调解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可知,调解也是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6.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www.lexue88.com
  解析: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没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此,A项正确。
  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
  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况看,本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

[1] [2] [3]  下一页

,2009年司法考试_试题和答案_真题试卷三(3)
发表评论
发表读后感言(游客无需登录,即可直接发表感言。)
匿名评论  
最新评论所有评论
评论加载中......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幼教大全 | 免费教案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资格考试 | 高中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