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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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 | 到 站 | 品种 | 树材种 | 产地 | 规格 | 等级 | 单价元 | 总数量 | 总金额 | 交(提)货时间、数量 | ||||||||||||||||||||||
路局 | 车站(港口) | 专用线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
1 | ||||||||||||||||||||||||||||||||
2 | ||||||||||||||||||||||||||||||||
买 受 人 | 出 卖 人 | |||||||||||||||||||||||||||||||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名称 | |||||||||||||||||||||||||||||
账号 | 通讯地址 | 账号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电话 | E-Mail | 邮编 | 电话 | E-Mail | |||||||||||||||||||||||||||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 |||||||||||||||||||||||||||||||
2.运输方式: | 9.违约责任: | |||||||||||||||||||||||||||||||
3.结算方式: |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4.交(提)货地点、方式: | ||||||||||||||||||||||||||||||||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 11.其他约定事项: | |||||||||||||||||||||||||||||||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 |||||||||||||||||||||||||||||||
【填写说明】
一、填写示范文本抬头的注意事项
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抬头包括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规格、等级、单价(元)、总数量、总金额、交(提)货时间、数量,应由买受双方协商填写,对于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等应具体明确,以免歧异。
其他事项的填写,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一、签订‘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的注意事项”。
二、签订“2.运输方式”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可以采用铁路、水路、水陆联运等运输方式,出卖人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出卖人、买受人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买受人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出卖人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买受人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40天以前,提请出卖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九、签订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三、签订“3.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四、签订“4.交(提)货地点、方式”的注意事项
相关的合同范本 | ||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 ·英文版买卖合同 | ·标准商品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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