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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买卖合同

04-01 11:08:09   浏览次数:615  栏目: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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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买受人(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买受人按照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买受人。买受人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15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买受人。由于出卖人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承运单位与买受人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1)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买受人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签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2)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双方商定的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买受人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八、签订‘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的注意事项”。

五、签订“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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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买受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1)铁线:长度在3米以上。(2)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3)车立柱:长度在3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1)出卖人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2)买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7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如超过2个月办理回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回收。买受人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出卖人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与出卖人协商处理。(3)出卖人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7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2角)后的余款退给买受人;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买受人协商处理。出卖人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1)铁线每公斤2元。(2)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4元。(3)车立柱每根3元。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六、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10天(从承运单位向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即按无误处理。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5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出卖人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之货款利息。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1)数量:材积不超过1%。(2)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2%;成材等级不超过3%;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2%(坑木不超过3%);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买受人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出卖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七、签订“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八、签订“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九、签订“9.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十、签订“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六、签订‘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十一、签订“11.其他约定事项”的注意事项

本条可以约定除示范文本已作规定的内容之外的内容。如可以约定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应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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