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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赴新加坡、香港培训考察报告

03-28 23:45:35   浏览次数:780  栏目: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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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赴新加坡、香港培训考察报告



    由全市各区县检察院和市院干警组成的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一行二十人在邵长生副检察长的带领下,本着“开拓视野,学习提高,增进交流”的目的,经新加坡利康国际管理研习中心安排,于2002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在新加坡和香港两地进行了为期二十一天的培训考察,听取了《新加坡国情与社会发展概况》、《新加坡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新加坡公务员体系》、《新加坡工商法令》、《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及反贪污法令》、《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机关》、《新加坡的刑法典和刑诉法典》、《新加坡的民事诉讼程序》、《新加坡的律师制度》等9个专题讲座,参观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市区重建局、总检察署、监狱、中央肃毒局,香港廉政公署、立法会等单位,了解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整个听课和参观过程中,培训团的学员们带着了解、比较、扬弃的目的踊跃提问,形成了互动的学习模式。三周下来,不仅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有了较直观的感受,更是在不断的分析比较中,思考我国现行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探求在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移植一些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管理方法,使新、港之行取得更直接的效果。 

新加坡印象 

    一、多民族共存、多元文化融合的国家。 

    新加坡曾被英国殖民一百多年,1959年自治,1965年8月9日脱离马来西亚,成为独立的新加坡共和国。建国初期,新加坡面临着严重的住房短缺、人口膨胀、失业率高三大社会问题,政府通过建造公共住屋、实施工业化、发展基础设施等,于70年代末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经济快速增长,80年代开始重视环境和生活素质。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新加坡在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发展领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成为全球五大外汇储备国、四大金融中心之一,其人均国民收入达2万3千余美元。今日的新加坡以连续8年世界竞争力排名第二、亚洲最廉洁的政府、全球最透明的商业行为等著称,其环境素质在亚洲也是首屈一指,是当之无愧的“花园城市”。 

    新加坡是个多元种族的国家,主要是来自马来半岛、中国、印度次大陆和斯里兰卡的移民后裔,种族和宗教问题是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鉴于独特的人口结构和文化差异,新加坡政府始终推行种族和谐政策,在制订文化、宗教等各项政策时,以民族平等和促进交流为基本原则,如特设回教法庭施行回教法来处理回教徒的宗教、婚姻、财产继承等事务。新加坡社会包容兼蓄性很强,“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主、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己、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为共同价值观。种族和谐政策的推行,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减少了种族矛盾和冲突,增加了国家的凝聚力,形成了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建国家的向心力。 

    二、廉洁、高效的政府,团结、安定的社会,高素质、强危机感的国人。 

    新加坡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共和议会制,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执政以来,一直一党独大,推行的是非共民主社会主义,走“精英治国”道路,强调通过法制和经济的发展来求得社会的平衡。从其四十年发展的轨迹看,新加坡政治上是典型的新权威主义,经济上是“四小龙”的东亚模式。新加坡执政党和由其组阁的政府具有很高的集体向心力,受到普遍的认同,在其领导下,新加坡这个面积仅600多平方公里的小国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世人瞩目。虽然其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加以颇多限制,西方国家多不认为新加坡是民主国家,但都认为新加坡政府是好的政府、廉洁高效率的政府,当然,新加坡公务员待遇很高,以高薪厚禄养廉养贤,被喻为“最贵的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以李光耀和吴作栋为首的执政党,通过厉行法制,实施强社会控制力,政府的影响力渗透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邻里警岗(类似派出所)、公民咨询委员会(类似居委会)、宗亲乡亲团体、职业团体等及时疏导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从而有效地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因为新加坡没有象西方那样走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而是具有一种集体精神性的权威主义,才能够在这样一个种族宗教问题相当敏感尖锐的国家,长时间地保持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才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国家建设。 

    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实行机会均等的教育政策,注重高级人才的培养,往往在中学阶段就开始物色可造就的国家栋梁之材,以奖学金等方式使其接受西方名校的高等教育,毕业后遵照合约回国为政府效力。这点从其公务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官员的苛刻学历条件中可见一斑。新加坡政府在着力培养本国学生的同时,还非常注重外来人才的吸收,用这种最快捷的方式直接产生效益。我们感受颇深的还有新加坡人的普遍危机感,无论是高层人士还是普通国人,不因现有的成就沾沾自喜,相反均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特别是亚洲金融风暴后新加坡经济明显滑坡,政府和国人对原来的繁盛景象进行反思,对本国的处境重新审视,认为新加坡自然资源匮乏,经济的对外依赖性强,除人力资源外,别无优势,人人有危机感,工作勤奋有责任心。 

    三、法制完备且得到普遍遵从,具有高效率的执法体系。 

    新加坡以严刑峻法闻名于世,其立法完备、法网严密,事无巨细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法治国、治权、治民,是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在执法方面十分严厉,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严厉制裁。新加坡国民能够理解法律制度是为保护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和安全而建立的,故支持用严刑峻法的模式管理国家,大多能够自觉遵守并由他律转化为自律。新加坡的警察被授予很大的权利,其执法活动也受到广大居民的支持。在新加坡,司法享有很高程度的独立,法院的判案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任何人一旦犯法都要受到制裁。如曾有荷兰公民范达米因携带毒品进入新加坡被判绞刑,荷兰政府和其他组织先后向新加坡政府求情,世界人权组织发表声明,要求新加坡总统出面干涉,反对施以死刑的国际特赦组织要求新加坡总统宽恕范达米,荷兰皇后也给新总统写信。这些求情均未奏效,新加坡按照自己的法律,按期绞死了范达米。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深受原宗主国英国的影响,是个判例法的国家,但建国后不久就因地制宜地取消了陪审团制度,1994年废止了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制度,最高法院内的上诉庭成为新加坡的最终上诉庭。在近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中,以拥有亚太地区速度最快、反应最强的法庭制度为目标,杨邦孝大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作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如为解决突出的案件积压问题,设立夜间法庭、民事和刑事案件均采用审前会议、将承办死刑案件所需法官的人数从两人减为一人、简化诉讼程序、简化一些形式上的繁文缛节等。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演变,力求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根据瑞士的国际管理学院/世界经济论坛所出版的1993年世界竞争力报告书,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在新兴工业经济体系中名列榜首,说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程度及外国人对新加坡法制的评价。 

    四、以方便、快捷为目的,高科技普遍应用于司法领域。 

    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务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积极推行电脑化,日益先进的科技水平在新加坡的司法领域中得以大量运用。参观过程中,高等法院内的高科技法庭令我们赞叹不已,它拥有目前最先进的电脑及视听设备和系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物证、位置示意图、视听资料等均用多媒体电脑进行展示,使法官、旁听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案件真象及证据。为了使一些特殊证人能够不受干扰地提供证词,在法庭外有专门的证人室,通过视听监控系统进行交流,既避免了证人与嫌疑人直接见面的尴尬,也使证人的全部作证过程能被直观地反映,便于质证。在海外的证人也可通过这些设备和系统向法院提供证据作证,以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1997年,法院开始施行以电子方法呈递文书的高效系统,诉讼当事人的律师通过电子存档系统呈递诉讼文书,而法庭通过该系统和律师直接沟通。新加坡还大力推广法律网络,该网络包容了许多系统如判例法、数据库、综合法律咨询等,为律师及公众服务。他们认为,法律网络不仅能使法律服务的成本降低,提高速度和素质,更为重要的是它表现了政府与律师在资讯技术上所作的一项策略性投资,能把新加坡的法律服务水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当然,日新月异的科技也淘汰了一些不能及时适应的法律工作人员。 

    五、新加坡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的特色。 

    就刑事法律规定和执行而言,与我国有明显差异的有:1、无犯罪和违法之分,任何轻微的危害行为,只要其性质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为犯罪,一般无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2、其所称的“贪污”类似于我国所说的“行贿和受贿”,而侵吞公款的行为,以其侵吞的方式认定为盗窃、诈骗等。“贪污”主体无特殊要求,任何受雇于政府、公共机构及私人企业的雇员都可构成。贪污犯罪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所收受的财物等有合法理由,否则就是犯罪。3、保留肉刑(鞭刑),相信鞭刑具有阻却犯罪的威吓力,死刑采用的是传统的绞刑方式。4、逮捕权、保释权属法院,但挪用公款、贪污、强奸等不需逮捕令便可逮捕。5、证人必须出庭,任何人接到法庭传票不到庭,被认为是蔑视法庭,法庭可签发逮捕令。不协助警方提供证据的是犯法行为。6、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调查期间无权请律师,直至被控上法庭才可。7、上诉是书面审,且有可能加刑。8、刑事案件在听审前,须经过法院的过堂和审前会议。9、检察署是政府的法律服务部门,属行政机构,没有法律监督权,总检察长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一切针对政府的民事诉讼都是以总检察长为被告。10、无错案追究、国家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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