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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赴新加坡、香港培训考察报告

03-28 23:45:35   浏览次数:780  栏目: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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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印象 

    由于培训团在香港停留时间较短,其繁华都市的景象留给我们的也只是浮光掠影,在港访问的单位有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高等法院和立法会,其中特别用三个半天的时间与廉署的三个职能处进行了近距离接触,听取了有关职能和运作的介绍。 

    廉署成立于1974年,其成立背景是香港六、七十年代贪污现象①普遍存在,“集团式”、“有组织”的贪污活动严重,明目张胆,贿款数额宠大。为打击贪污犯罪,迅速改善政府形象,香港成立了专门的肃贪机构——廉政公署。其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框架,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署的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这三项任务由廉署的三个专责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负责执行,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共有1300余名职员。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线索主要源自市民的举报。近年来,廉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贪污投诉,其中七成是署名举报。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提出改善建议,以减少贪污机会,同时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免费的、配合实际情况的防贪意见。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污工作,其工作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及提倡诚实、公平等正确的价值观。 

    在对廉署本身的监察和制衡方面,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政策及事项。此外,检控的决定在律政司司长手上,而廉署某些权力的运用亦须经法庭批准,目的是将滥用职权的机会降至最低。廉署各部门的工作都由一个独立的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指导和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均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由他们听取及审议所有贪污举报、调查及检控结果,建议应采取的行动,对防贪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和监督。廉署还设有一个内部监察和调查单位,确保廉署职员的廉洁及诚信。鉴于廉署工作的高要求,其工作人员大多为聘用制,合约两年半,到期进行鉴定,工作成绩不理想者就不再续约,以此来确保廉署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精益求精。 

    廉署成立近三十年来,在打击、预防贪污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也为特区政府树立起廉洁高效的形象,当然,随着时事的变化,廉署同样面对着一系列的挑战,如举报数持续偏高,越境贪污、执法人员与黑社会勾结的贪污较多,犯罪手段专业化、科技化,贪污调查取证困难,受人权保护的限制增多等,廉署也在不断研究问题,加强与内地的合作,努力去解决问题。 
新港之行引发的思考 
   
    一、法律的继承、移植和创新 

    就新加坡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言,明显地显示出大度地继承和因地制宜不断变革相结合的特点,新加坡人对被殖民的历史是非常冷静的、实事求是地看待,认为是殖民创造了新加坡,故对代表英国发现新加坡的莱佛士①很是推崇。独立后顺理成章地继承了殖民时的法律制度,并对英国的法律乃至运作模式表示了长时间的尊敬和效仿。但是,其又能够根据本国的具体状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如前所述地废除陪审团制度和不再沿用英国判例、九十年代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内容等,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也进行了有益的借鉴②,使法律这一上层建筑能保持与经济基础和社会现实的适应。反观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则似乎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那就是“传统的精华不能充分继承,传统的糟粕无法彻底扬弃;西方文明不能深入地引进,而欧风美雨不能严正地排拒,仇外与媚外的情结纠缠在一起”。一方面,中国法治要走本土化的道路,因为传统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中发挥新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发展更多地参与着世界性的进程,更多地承担了世界性的责任,同时也是由于现今中国的法律已经超越了通常意义上的时空界限,法治西方化或全球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其实就是如何走继承、移植、创新之路。这里不谈具体的内容,认为首先是心态很重要,始终保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不斗气、不逞能,只唯实,是新加坡人给我们的作出的榜样。 

    二、如何看待刑罚的威吓力 

    群体利益至上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大法官杨邦孝说:“刑事司法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公众,这是任何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判刑时,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选择了用严刑峻法来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至于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保护,在新加坡似乎主要体现为群体的人权而非个人的人权③。据我们接触的授课老师和司法官员,均相信严刑峻法的威吓力,包括问及是否应保留鞭刑,均持肯定态度,这虽然不能代表所有人的观点(任何观点都会有争议之处),但新加坡公认的良好治安状态与此应有相当的关系。说到相信刑罚的威吓力,应该是和法律文化的传统有关,虽然鞭刑是源自英国的刑罚,但仅在新加坡保留下来,说明其有相应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中华文化的传统是注重群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利益,这点在当今西方人权保护理念的冲击下,往往被时髦者摒弃,但是,新加坡的强硬之处就体现在敢于对西方的颇多指责说“不”,根据其实施的社会控制政策,保持其严刑峻法的特色。这里又要涉及到一个法律移植问题,我国的刑事政策一直以“严打”为主,理论界的轻刑化和实务界的重刑化纷争不止。新加坡之行,就如何看待刑罚威吓力方面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严刑峻法=良好治安是个表象的答案,只有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划上这个句号。以反贪污为例,新加坡公共服务体系的廉洁度是公认的,其对公务员管理的严格和处罚的严厉也是共知的,其廉政建设的经验是:“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不必贪”,“不敢贪”(贪污者难逃法网,处罚严厉)仅是其中之一,还须和法制健全不能贪、具备较高道德不想贪、薪金高待遇好不必贪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廉政的效果。故良好治安依赖于很多因素,包括很强的社会控制力、良好的物质基础、巨大的犯罪成本等,当人民能自食其力、安居乐业时,犯罪现象自然会减少,刑罚和相关因素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应有的惩罚和预防的效果,因此,对待犯罪问题,应从社会性学的角度去看待、处理,光靠“打”是不行的。 

    三、法制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最为欣慰的莫过于自己的执法行为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同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亦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关于这点,新加坡做得较为成功,以警察执法为例,警察被赋予很大的职权,其中一些在我们看来确有侵犯人权之嫌,如在窝赃案中,无须搜查令警方可到任何人的住处搜查贼赃等,而新加坡民众由于具有相当高的法制意识,对警察等的执法行为相当支持,对司法机关的裁判亦表示尊重和执行,因此,新加坡不存在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之所以能取得公众的认同,我们认为在法律代表群体利益的基础上,以下两点很重要:一是司法独立;二是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表现在口号上,而是体现在执法中,当民众确实看到法律是在伸张正义,执法、司法是公正的,才会由衷地表示尊敬和服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进行法制化建设,立法的广度、深度是有目共睹的,欠缺的是执法的力度,因此严格执法才是我国法制化的当务之急。我们应看到代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制化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能动作用,只有当法制得到公众的认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才是成功的,才能取得真正的社会效果。 

    四、以人为本,培养人才,善用人才 

    今天,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在这个新的经济阶段里,掌握和运用知识的人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力。新加坡一直把“人”当成第一因素,意识到教育领先的至关重要,全力推行科技兴国的策略,大力提高国民素质。新加坡今日的成绩与其良好素质的劳动力队伍和任人唯贤的精英治国方针分不开的,政府揽尽了各行各业的精英人士,使其为国家效力,以至于反对党和私人机构抗议政府垄断人才资源。以法律服务界为例,其从事法律服务人员的要求是相当高的,要想取得新加坡的律师资格,首先要有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或英国剑桥大学、牛津大学、伦敦大学、伯明翰大学;或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及新西兰的澳克兰大学的第二等以上荣誉学位,参加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实习6个月后方可申请,其对检察官、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具备律师资格为基础条件。在新加坡,我们的直觉是唯有多读书,接受高等教育才有好的出路,戏称为“新科举制度”。虽然学历并不等于能力,但是学历应作为必备的专业背景,是能力的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数。相比较之下,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传统、机制、观念等原因相差甚远,各领域的精英人物(如“海归派”)为政府效力的也不多。当我们关注新加坡高薪养廉的时候,应更看到其养贤的一面,他们认为高薪等于高素质人才,等于高效率政府,精英治国的方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新加坡培养人、使用人的理念和措施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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