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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考试题(4)

04-05 20:15:32   浏览次数:202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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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5.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认定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B

  《企业破产法》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A的说法正确的,不当选;第12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B的说法错误,当选;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但是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是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C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至于D选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第204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的程序的规定。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答案仍然是D.

  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按照通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可见,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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