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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考试题(2)

04-05 20:15:29   浏览次数:747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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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故C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故D项说法太绝对,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45. 赵某与江某路经一栋居民楼时,六楼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中赵某,致其重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赵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而黄某否认赵某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此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

  B.黄某

  C.赵某和黄某

  D.赵某和江某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4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中,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其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规定,所有人黄某只是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赵某主张的事实应当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6.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的事项?

  A.审判组织形式

  B.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C.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D.举证责任的分配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A、C、D三项均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47.甲区基层法院因装修办公大楼,与所在区的向阳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决算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阳建筑公司就该纠纷向甲区基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区基层法院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B. 本案情况特殊,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 本案情况特殊,应适用移送管辖制度

  D. 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从理论上说可以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第三,其他特殊情况。本题中,因为纠纷本身涉及到甲区法院,因此不宜由其自己审理,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B项说法正确。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管辖权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而本题所述的情形中,甲区法院本身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存在无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况,所以不是移送管辖,C项说法错误。本题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涉及工程款纠纷,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8.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比如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二者不能等同,故A、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至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应该说,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存在或者受到限制,但是其同样具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例如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他所为的民事行为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他本身可以成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此不能说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B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www.lexue88.com

  49.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A县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故选项B正确,根据题意,并没有信息表示A县法院违反了A、C、D三项所涉及的原则及制度。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0. 朱某诉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朱某损失5万元。孙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无金钱可供执行,法院遂将孙某仅有的某项财产拍卖得8万元。在执行中,发现并查实孙某已将该项财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万元且尚未清偿,该银行现提出行使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银行应当优先受偿

  B.朱某应当优先受偿,因其主张权利在先

  C.某银行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D.某银行应先行向法院起诉,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规定可知,银行应当优先受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007年)

  3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D是正确的,A、B是错误的。

  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C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D.

  34.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A

  解析:《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支付令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因此,D项错误。

  3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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