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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6)

04-01 11:42:16   浏览次数:321  栏目: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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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 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因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它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 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以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留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 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险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它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它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 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关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宜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在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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