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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6)

04-01 11:42:16   浏览次数:321  栏目: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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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1.协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竣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乙方: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它有关安排; 
  4.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从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 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经营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 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它下属人员,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董事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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