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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03-06 16:45:51   浏览次数:210  栏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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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偿

精神病患者到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县级住院补偿比例55%给予补偿,到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县以上住院补偿比例35%给予补偿,起付线(来文来自www.lexue88.com,转载请注明)均为200元,住院封顶线为第二类。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首批定点医疗机构为:

村级:各村卫生室;

乡级:各乡(镇)卫生院;

县级: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站;

市级: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十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精神病院;

省级: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延安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四十三医院)、省中医医院、省儿童医院。

2.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医学出生证明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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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布内容如下: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减免报销规定。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5)定期公示参合人员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助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4.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七)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卫发〔20xx〕904号)要求,对我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实现县、乡、村药品同质同价。

(八)参合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参合人的权利:

(1)享受预防、医疗、保健等卫生服务;

(2)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3)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金的使用;

(4)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2.参合人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经费;

(2)遵守和维护农村医疗管理办法;

(3)配合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县合管办的职责:

(1)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

(2)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

(3)定期向各乡(镇)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

(4)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5)统一领导乡(镇)合管办工作。

(6)自觉接受人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7)定期向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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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要求收集、统计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表。

2.县管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卫生局:

①加强和完善县、乡、村医疗机构的管理;

②组织培训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③加强和指导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卫生局制定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体系建设规划及村卫生室医疗服务价格。

(3)县财政局:负责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人员经费和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五保户、低保户(含贫困残疾人)、重灾户的统计上报,并用贫困医疗救助金帮助解决五保户、低保户人口参合经费。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6)县残联:负责全县贫困残疾人群统计上报,并协助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帮助解决残疾人口的参合经费。

(7)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参合情况,积极动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参加合作医疗,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职责,履行同级部门的相应职责。

(8)县民宗局:负责对全县少数民族,特别是苦聪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宜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9)县人事局:负责县、乡(镇)合管办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的充实及职称审定。

(10)县审计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及管理情况。

(11)县监察局:负责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农业局、广电局、扶贫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等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3.乡(镇)合管办的职责:

(1)定期向县合管办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及基金运行情况。

(2)定期向本乡(镇)群众公布基金筹集和基金减免、补助情况。

(3)做好本乡(镇)参合人员的门诊减免、住院补助服务。

(4)建立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减免、补助报销台帐。

(5)按规定审核报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汇总上报医疗费用减免、补助报销情况。

(6)按照县合管办要求,按时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表。

(二)广泛宣传动员

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力和义务、减免补助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树立风险共担的理念,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基金管理机制

基金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来文来自www.lexue88.com,转载请注明)办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委托县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对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各村(居)民小组负责收取农民个人参合经费,出具统一的收费单据给参合农民。造册登记上报到各乡(镇)合管办,各村(居)民委员会收缴的基金于5日内统一存入各乡(镇)合管办收入账户,各乡(镇)合管办应当及时将基金上划到县合管办收入账户。上级补助基金直接划拨入县合管办收入账户。利息及其它收入直接进入县合管办收入账户。

各乡(镇)合管办凭住院报销月报表、门诊报销月报表及相关的住院、门诊原始资料按月到县合管办核销补助。各村卫生室凭用药处方及减免登记台帐按月到乡(镇)合管办核销补助。县合管办将每月核拨各乡(镇)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的合作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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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与监督

(一)审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1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

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助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年对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合作医疗补偿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补偿中的不正之风。任何个人医药费都不得超范围比例补偿。对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用药、虚开发票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单位负责人予以撤职。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比例补偿的,县合管办不予结算。对参合人员弄虚作假、涂改、转借或买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医疗证,且在本年内不得享受减免和报销。对上述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应同时予以曝光、通报全县;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信息管理

县、乡(镇)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助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能力。

七、附  则

(一)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补助范围、用药目录、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医疗救助的详细规定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作为本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到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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