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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商业化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培训考察报告

03-28 23:45:19   浏览次数:333  栏目: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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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商业化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培训考察报告

    由农业部农业司组团,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农业部批准,我们一行15人(名单附后)于1997年6月1?/FONT>30日赴美进行种子商业化管理培训由于中美双方各有关单位事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安排,此次培训有计划、按步骤地顺利进行。培训采取课堂学习和现场考察、访问相结合的形式,在课堂学习中,密西根州立大学作物及土壤科学系、园艺系、推广和教学系、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国际农业研究所及密西根州种子认证协会(作物改良协会)、州农业厅所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8位教授为我们进行课堂讲座,授课内容主要内容有美国种子产业的基本概况、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品种培育与发放、品种保护、种子认证、种子生产与营销等。结合学习内容,我们参观考察了美国联邦种子试验室、先锋种子公司玉米种子加工厂、密西根州种子检验室、州种子认证协会、阿司格罗(Asgrow)种子公司、颗粒本(Crippen)种子清选机械公司、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访问了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局、美国种子贸易协会。通过这次培训与考察,我们对美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基本法规和政策、商品意识和信誉、先进技术和设施、管理经验和营销策略、商业化的产业和系列化的服务等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收获很大,感触很深,开阔了思路,拓宽了视野,学会了许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东西,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全面实施种子工程,加速建设现代化种子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美国的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 
     
    美国的种子法规比较完善,联邦有联邦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各州有州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种子认证规则与标准。联邦种子法与州种子法之间、种子法与实施条例之间衔接较好,州种子法可以比联邦种子法更具体、更严格,但不能与联邦种子法相矛盾。在执法管理上,联邦和州依据各自的法规和权限分别执法,州内的种子贸易只受本州种子法的约束,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须受两个州的种子法和联邦种子法的约束,种子进出口也受联邦种子法和所在州种子法的约束。 
     
    1.种子法规 
     
    (1)美国联邦种子法1939年颁布实施,1967年和1988年两次修改。其管辖范围是所有从国外进入美国的种子以及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其主要目的是统一规范和授权委托,统一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种子真实标签和最低质量标准,要求邮寄、运输、销售的种子必须按要求包装,包装标签必须载明要求真实反映的质量指标,种子质量必须高于最低标准。授权主要包括授权农业部作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授权农业部长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有效地实施该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条文委托农业部长的责任,授权农业部长指定专门官员或代理人以相同的权威和效果执行有关规定。如指定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调各州的种子认证协会,制定种子认证的规则、标准,指定官方种子分析协会协调各州的种子中心检验室,制定种子检验的规则、标准。 
     
    (2)专利法193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20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应是以前没有过的新品种,具有明显可区别的特征,同以前的品种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7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有性繁殖作物的新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17年,保护期满后成为社会公共产品。申请该项保护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4)州种子法各州议会根据联邦种子法和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认证条例,各州种子法规的内容和标准不尽相同,但是都规定了详细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联邦种子法和许多州的种子法都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条件未作出规定(认证种子除外),也未要求领取有关证照。 
     
    2、执法管理 
     
    (1)执法机构与职责 
     
    根据联邦种子法,美国农业部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农产品销售局设有种子管理与检验处,负责种子立法与质量检验工作;农业研究局下设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新品种保护工作;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进口种子的检疫工作(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调运不检疫)。各州种子执法管理与职责不尽相同,一般州农业厅为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市场监督处有专人负责种子立法和执法工作,具体的监督检测工作委托州种子中心检验室负责,种子认证工作委托州种子认证协会负责,但处罚只能由州农业厅和州法院依据规定程序来进行。 
     
    (2)执法内容和程序 
     
    一般地,违犯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引起侵权纠纷的,大多是双方庭外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才向法院申诉。而种子法规定的执法内容和程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A、标签真实性与最低标准的监督和处罚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检验人员(公务员)可以随时在市场购买种子或到经营单位抽样(如果拒绝抽样,可请警察保护),经检验如果种子的真实质量低于标签标明的指标并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或低于最低标准,由州农业厅责令停止销售或处以罚款,严重者或拒不执行处罚的,可由州农业厅向法院起诉。 
     
    B、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根据现行法规,州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无调解和处理权(目前,密歇根州农业厅正要求州议会修改州种子法,授予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权)。一般地,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民事法庭申诉,由法院判决。 
     
    二、美国的种子认证 
     
    美国的种子认证制度始于本世纪初,目的是通过官方或官方授权的机构组织一些具备优势条件的农场主,利用公立机构培育的优良品种,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符合标准的商品种子,以推广优良品种,保持优良种性。1950年以前,由于农业生产用种都是公立机构(州立大学或各级农业试验站)培育的,种子认证成为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唯一途径,未经认证的种子不许销售。进入70年代,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实施,私人种子公司育种迅速发展起来,使公立机构育成品种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到80%左右,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也下降到80%左右。目前,私人种子公司育成品种已占领80%左右的种子市场,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下降到20%左右,即使公立机构育成的品种也有一些不是通过种子认证,而是将品种转让给私人种子公司开发推广。美国的种子法规对国内贸易的种子没有要求必须认证,只对进出口的种子才要求必须认证。 
     
    1.种子认证机构 
     
    各州由州农业厅授权种子认证协会(或作物改良协会)作为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开展种子认证工作。一般地,作物改良协会隶属州立大学,种子认证协会隶属州农业厅,它们都是由认证种子生产者、州立大学代表和州农业厅代表等组成的服务性、非盈利性董事会制机构,其职能是使本协会成员生产的种子达到联邦和州的质量标准,对种子认证和检验(包括田间巡视和室内检验)实行有偿服务,财权归协会成员。联邦一级不设种子认证机构,也不直接开展种子认证工作,而是成立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要求各州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必须加入这一协会,并接受其协调,按其制定的统一规则和标准开展种子认证工作。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而是由协会成员轮流牵头,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协调有关事宜。 
     
    2.种子认证的程序和要求 
     
    (1)与育种机构签订合同,对其育成的品种进行种子认证。 
     
    (2)育种机构向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提供育种家种子。 
     
    (3)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生产和供应。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有自己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工包装设施和质量检验人员,直接生产、加工、包装、供应基础种子;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协会成员生产、加工、包装基础种子,并按官方种子认证机构下达的计划调给认证种子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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