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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区青年诚信素质调查报告

03-28 21:41:28   浏览次数:811  栏目: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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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诚信工程”是共青团徐州市委自去年7月推出的一项品牌工程,号召广大青少年从自身做起,大力倡导“明礼诚信”的道德规范,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为使这项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共青团徐州市委近期对徐州市城区青年的诚信素质进行调查,形成了这篇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于20xx年3月至4月在云龙、鼓楼、泉山及九里四个城区进行。主要方式为问卷调查和访谈,配合调查还开展了场景测试和网上测试,但结果只作为参考。调查对象为18~40岁年龄段的城区青年,涉及党政企事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人员、工人、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林木渔人员、无业与下岗人员、在校学生、民工等11个社会群体。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77份,回收率达94.25%,有效卷率为100%。

  调查结果如果以100分记,得分约65.98483,总体评价是“诚信素质一般,倾向较好水平,尚需培养”。青年对于诚信的观念有着高度的认知水平,对于社会诚信度评价较低;青年的诚信意识与诚信行为出现背离的现象,反映出对于诚信的认知与诚信观念的信奉有着较大的差异;青年的诚信行为选择有着较大“现实性”的特点,尚没有建立被普遍接受的诚信原则。因此,在诚信行为与维护诚信的选择上,青年都是以自我作为判断的依据,从而诚信行为与维护诚信的行为,呈现出对象不同方法不同的特点。青年拥有的诚信的社会资源不足,这直接影响到青年的诚信行为的选择,即青年认定讲究诚信的成本远远大于不诚信的成本,不诚信的行为在现实中的收益远远大于诚信的收益。因此,相对与简单的将诚信看作是个人道德素质不高的看法,问卷中则反映出多层次的不同诚信素质。如果诚信分了五个不同层次:以故意不诚信为第一层次(为了获利),以被迫不诚信为第二层次(为了规避风险),中性选择为第三层次,非主动诚信(涉及个人利益)为第四层次,主动诚信并舍弃个人利益为第五层次。大部分青年是属于第二层次到第四层次之间的诚信水平。

  一、对于诚信的认知程度

  在对待诚信在个人素质中的排序问题上,有63.6%的人将诚信排在第一位,21.5%的人将诚信排在第二位,8.4%的人将诚信排在第三位,只有6.3%的人将诚信排在前三位以外。而且87%的人同意诚信是一个人立身之本的说法。这说明,不论教育程度、政治面貌、收入水平、职业差别和性别差异,青年对于诚信的认知取得了高度一致,都将诚信放在极高的位置。同时,青年对不诚信的行为有着普遍的不满和憎恶:对于商家的欺诈行为,53.8%的人表示憎恨,35%的人表示厌恶,8%的表示不快,只有2.1%的人认为无所谓。这些数据从反面说明了青年对于诚信的高度重视。

  二、对于整体社会诚信度的评价

  在对社会诚信状况的整体评价中,只有9.9%的人认为好或者极好,有61.2%的人认为一般,23.3%的人认为不好,另有5.6%的人认为极为不好。这说明在一致认为诚信是重要个人素质的同时,大多数青年对于社会诚信状况评价较低。同时,86.9%的人有过被骗的经历。其中选择“不多,偶尔几次”的有273人,占到总数的72.4%,经常有的有50人,占到总数的13.3%。这说明青年对社会诚信状况的评价是源于自身经历做出的感觉上的判断。虽然对于大多数青年而言,被骗的次数并不是很多,却足以影响青年对于社会和他人的诚信状况的现实与预期判断。所以,在“你是否认为大多数人是否会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损人利己的”的调查中,不同意这种说法有46.4%,同意这种说法的有27.1%,而说不清的人26.5%。选择呈现出无固定倾向,人们对于他人诚信不持信任的态度。同时,仅有21.8%的人不同意诚信没有好的结果的说法,反映出青年对于诚信行为的预期判断普遍不抱有乐观的看法,这也与青年对于社会整体诚信状况较低的评价高度一致。

  三、诚信认知与诚信行为的关系

  从第一部分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青年对于诚信的价值有着清醒的认识,尚未树立明确的诚信意识的人只占到极少数。然而,在“你是否有过不诚信的行为”的调查中,有63.4%的人有过各种不同原因的不诚信行为。这就出现了一个悖反的局面,人们一方面认为诚信非常重要,但同时又做出了与这个认知完全相反的现实行为选择,形成了诚信认知与诚信行为的分离。在调查中,86.9%的人有过被骗的经历和68.7%的人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闯过红灯,也反映了青年在自身既遭遇了不诚信现象的同时也实施了不诚信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青年仅仅认知了诚信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行动当中,往往关注使自身利益受到伤害的他人不诚信行为,没有把诚信内化为自身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在知行合一上有较大的欠缺。

  四、诚信行为的特征

  在“当一个人说他有紧急情况向你借手机时,你借不借?”的选择中,62.9%的人选择“借,但有所防备”,这说明青年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会做出帮助行为。在对于老年乞讨者要钱的行为选择中,有55.3%的人选择了没给,其中40.3%主要理由是怀疑他有可能是一个骗子。这说明一旦青年认定对方实施不诚信行为时,不管这种信息的可靠性如何,都会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去实施帮助行为。因此,在“对待诚信现实态度的选择”问题时,89.9%的人选择了坚持但不固守,表明普遍性的诚信原则已经受到怀疑,青年的诚信态度与行为趋于现实化,“是否应该诚信”已经不再作为诚信行为选择的依据,取而代之的是“现实的诚信行为的可能结果”。如果这种行为不使青年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带来好的结果,青年往往会去实施诚信行为;如果会使青年的利益受到损害,青年就出于自保而不愿实施诚信行为,甚至是为了自保也会做出现实的不诚信选择。这时,诚信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个人道德素质问题,而是涉及个人在实施诚信行为时的成本问题。在后继的访谈中,许多青年表明这样一个立场:如果坚持诚信,有时会付出远远高于不诚信的代价。

  测试中也反映出青年对于诚信行为的矛盾心态。在“如果你参加有关你今后命运的选拔考试,你会不会事先和录取人员有所联系”的问题中,49.9%的人选择不会,43.8%的人选择会。这种两种取向接近的局面,说明青年在认定社会无法保证公平的情况下,面临着要保证自己免受不诚信的伤害,却必须以不诚信的的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困难选择。这实际上是青年在面对现实时所做出的无奈退却。

  五、诚信行为的维护

  如果说,自身诚信行为的实施是独善其身的话,维护诚信素质就反映出个人对社会的关注,是对于他人诚信行为的控制与监测。在“你发现商贩正在欺瞒顾客时,你的选择”中,有63.7%的人选择了“悄悄提醒他不要上当”,10.6%的人选择了“事后到有关部门举报”,而选择“挺身而出,揭露真相”的人有15.1%,选择“不管不问”的人有9.3%。大多数人仍然是以一种“现实”的态度维护着诚信。在“如何对待同事使你遭受损失的不诚信行为”上,有41.6%的人选择“自己不与他来往”的选项,不计较的人有24.7%,叫大家不与他来往的人有8.8%,以牙还牙的人有5.3%,人们还是趋近于比较温和的选择。在对于竞争对手采取同样行为时,答案非常集中,即有67.1%的人采取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这说明对象一旦确定,青年会根据对象不同而使用不同的方法。在“当别人的不诚信使你陷入不利”的问题中,有21.2%的人选择揭露真相,32.3%的人选择反映但不抱有希望,26.9%的人选择不采取措施,11.3%的人选择也采取同样的行为。四个趋于平均的答案说明,在没有具体对象且现实条件取消的情况下,青年无法找到有效的方法来维系诚信,处理事件时尚无普遍的原则,选择就会趋于离散化。因此可以简单认定,不论是自我诚信行为的实施还是维护诚信的行为,青年的行为都是特殊化的而非普遍化的,对象不同会带来方法与具体原则的不同。

  六、对社会诚信机制的认可程度

  如果说维护诚信的行为是在表面描述了青年的诚信素质,那么青年在维护诚信中所拥有的的资源则直接构成青年的社会资本,极大地影响着青年诚信行为的选择。在“你认为不诚信是否得到了应有惩罚”中,22.5%的人选择“没有,因为几乎没有任何手段、法规、制度保证”,52%的选择“没有,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20.4%的人选择“没有,因为没有办法解决”,只有2.4%的人认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青年普遍认为社会诚信机制没有建立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诚信没有得到应有的结果,不诚信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不否认,在“自己受到商业欺骗、认为哪一种方法最为有效”中44.6%的青年选择“去消协”,在迷路时59.2%的青年选择找警察来保证不受欺骗,说明青年对社会的某些部门还是有较高的信任度。但1.3%认为不诚信受到惩罚的微弱比率,使青年在选择有较高公信度部门的同时,又对是否能够获得理想的结果表示怀疑。因此,青年对诚信机制的要求除了保证诚信行为的合理结果外,还要使不诚信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七、建设社会诚信机制的手段

  67%的人认为主要是由于法制建设的落后,51%的人认为缺乏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与此相对的在“解决诚信问题的最有效、最现实的手段”的选择中,法律以45.6%的被选率居于第一位,其次分别为“建立公开的信用档案”(29.7%),“舆论谴责”(15.4%),自己的现实手段(6.4%),没有任何手段(1.3%)。两个答案中,法律都被看作是导致诚信水平较低和改变状况的主要手段,同时75.5%的人认为不诚信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因为法律方面的原因。这显示一方面用法律作为维护诚信手段的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诚信的制度建设远远不能够让青年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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