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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03-31 11:36:52   浏览次数:554  栏目: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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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待失地农民的政策要城乡统筹,一视同仁
为让农民离开土地后能真正安居乐业,政府还应在医疗、教育等方面建立平等待遇,做好有关配套服务。一要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部分资金,通过合作医疗、统筹医疗等形式,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帮助失地农民解决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二要取消入学赞助费等歧视性政策,使失地农民子女在受教育上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三要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确保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困难户能够按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四要将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市,加快“两率先”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体系。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关注弱势群体,抓紧建立保障机制。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出让土地,失去了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类似于城市的下岗职工,同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将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市、"两个率先"进程的一个重要措施,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体系。有关部门要把失地农民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到创业辅导体系中,在资金支持、人才培训、项目推荐、信息共享等方面,帮助失地农民搭建创业平台、寻找就业机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失地农民开发就业岗位。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服务业及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是政策支持。取消政策限制,对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鼓励其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帐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使他们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二是资金保障。采用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农民从劳力安置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各级财政应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尤其是增加用于失地农民低保的专项资金。
三是就业保障。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在找不到工作时,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社会援助。
        四是对失地农民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满18岁的人员、“五保户”、仍为农业户的大、中专学生,要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做好保障工作。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作为 省、市、县三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把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保护农民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失地农民问题,掩盖着许多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他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这一批农民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新的困难群体,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新的隐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防震”的高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决积累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矛盾。人大要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在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特别要督促政府抓紧建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网: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财政补贴,用于构筑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并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2、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富民”工程来抓。
        毋庸讳言,征地、用地过程中产生的这些矛盾和困难,不是农民造成的,更不是农民的“无理取闹”,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用地的过程中,侵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甚至是层层盘剥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部分失地农民“生产无地,生计无方,生活无着”。这种剥夺性的土地开发,不管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有悖于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也违背了我们党发展经济的初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出发,监督和审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征地、补偿行为,督促本级政府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其经济来源比原来宽泛和稳定。
         3、人大要对已往的征地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珍惜和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施行。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鉴于目前征地、用地如此混乱的局面,各级人大有必要开展一次土地综合执法检查,内容包括:征用土地是否合法?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是否规范?对农民的征用补偿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围而不用的土地?是否存在“开而不发”的工业园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人大要督促本级政府抓紧解决。坚决纠正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转让农村土地,随意破坏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行剥夺农民合法权益,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二是要千方百计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防止出现“要地不要人”、一次性“了断”的做法,在征地的同时,就要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三是要全面构建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设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4、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
目前土地征用矛盾较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较多,地方人大有必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和强制力的决议、决定。省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要抓紧启动这个问题的立法程序,使得这项重要工作,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视野之内,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之上,纳入“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中,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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