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预警措施。预警机制启动后,被启动单位应严格落实《启动表》注明的各项措施,由区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依据规定需上级实施的廉政谈话、执法监察等,由区局监察部门进行。
(三)反馈落实情况。廉政预警措施实施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将实施过程、结果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况记入《廉政预警措施实施情况反馈表》,及时报送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廉政预警制度落实情况向区局机关纪委汇报。
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力度,实行廉政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上年度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报告区局机关纪委,存入个人廉政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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