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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二)

04-01 12:41:32   浏览次数:165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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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他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乙方对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超出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20%以上时,甲方将从乙方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罚乙方对相关变更高出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50% 。
    (4)计日工(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费以外的人工费)
    如果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归于变更的范畴,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在当月的25日前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认定。乙方应将经甲方认定的所应得的计日工金额纳入到工程进度款中,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1)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登记等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的规定执行。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六份。
    32.6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本工程要求一次全部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法:
    (1)根据23.2款采用方式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2)安装及专业工程的主材价格经监理单位认可后,甲方批准确认的价格(含采保费)进行计算。
    (3)其它材料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为依据,以施工期间的各季价算术平均值的价格进行计算。
    (4)政府采购部分的项目需单独分列,包含在总结算造价内。
    (5)工程竣工办理完成备案验收后,总承包方在一个月内提供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在收到总承包方结算书后六个月审核完毕。
    其后30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在每月按约定扣工程款的25%中(作为土建主体工程、各大系统未进行联合验收前,应扣的质量保证金;偿还主要设备预付款而抵扣的金额;扣回当月应付的竣工后的质量保修保金;扣回其他应扣的款项)的75%给乙方,剩余另外的25%(扣除总价的5%作保修金、扣回其他应扣的款项),一年后付清。
    保修金二年后退回(不计利息),专业分包保修金及保修期按分包合同规定处理。
    本合同条款中所称的工程造价不包括政府采购部分的价款。
    34.质量保修
    除按通用条款外,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补充条款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冷系统:为两个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期限;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索赔的支付
    在监理单位、甲方和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如果乙方提供了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乙方有权得到全部索赔金额的付款。
    如果乙方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乙方有权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那部分的索赔款。监理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甲方。
    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索赔事件和索赔金额做成一份报表,在当月的25日前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认定。乙方应将得到经甲方认定的索赔金额纳入到乙方准备的竣工结算报告中,由甲方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同理,如果甲方提供了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甲方也有权得到乙方支付的全部索赔金额。
    35.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已在其他条款中明确。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除政府采购项目)
    (1)甲方将与乙方按共同操作的原则就合同中约定的暂估价项目一部分进行联合招标,以确定中标人。本款约定联合招标将由甲方聘请的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乙方协助。联合招标应分别约定中标人的合同价格及权利和责任;甲方对中标人的选定予以否决的条件、中标人的维修责任等等。乙方须分别与中标人有签订合同。有关工程分包的招投标文件将成为相应签订中标人供应合同的主要依据:
    ①中标人应承担乙方按照合同需向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中标人还应保障甲方免于遭受任何与该分包合同的履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和开支;
    ②中标人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中标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其雇佣的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索赔或诉讼。
    (2)总包人对各中标人的总包管理和配合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相关的差额法定税金,应在实体项目中每个暂估价项目填报一笔金额,该笔费用应当涵盖乙方对中标人实施的管理、配合、协调,提供任何必要帮助的所有费用。此类费用将是相对固定的,不会随暂估价的实际发生额的增减而调整,也不会随暂估价项目的合并或再分而调整。乙方已在投标阶段,根据其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本工程的规模和标准,对甲方给出的暂估价作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3)中标人的工程款将通过总包签字认可,分别报给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有效的批准后,分别由甲方直接向中标分包人和中标供应商支付。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见附件(原投标须知附件A《本工程招标工程一览表》)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其保函应以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或其它担保机构出具。合同签定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见函即付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保函的金额为约定造价的8%,履约保函不应注明具体的失效日期,而应注明具体的其有效期应持续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总承包人签发的竣工证明书签发日期14天后截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至日期的保函,保函中应带有“在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时,在任何时间,本保函的有效期将按发包人的要求延长”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相等,且应依照本专用条款第24.1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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